氢能汇获悉,2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一起氢能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公告,因无法联系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涉案金额累计115000万元。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2号: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琳瑜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工资57500元。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3号: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笑芬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工资57500元。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全文如下:

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2、4073号)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琳瑜、周笑芬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2号、4073号仲裁裁决书。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2号: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琳瑜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工资57500元。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4073号: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联氢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周笑芬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工资57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
联系人:卢书记员;联系电话:0757-82500611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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