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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1.2倍配比、最高可并网40%!内蒙古氢基绿色燃料项目开展绿电直连

日期:2026-01-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国际氢能网

2026
01/1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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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电直连 绿色甲醇 氢基绿色燃料

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其中,包括氢基绿色燃料

氢基绿色燃料。新建氢基绿色燃料项目(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色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可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并落实应用场景、提供消纳协议。

针对氢基燃料项目要求:

1、强化源荷匹配

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包括离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

上网电量比例: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5—2027年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绿电直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建设模式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是同一投资主体的,鼓励负荷企业与电源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建设绿电直连项目,建设运行期内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负荷企业和电源企业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直连专线由负荷、电源主体协商建设。负荷和电源双方应签订10年以上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均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

3、交易与价格机制

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建成后原则上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4、项目申报与管理

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及本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政策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pdf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大纲.pdf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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