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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启动2022年加氢站及氢车补贴申报!

日期:2022-10-24    来源:嘉兴市发改委

国际氢能网

2022
10/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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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氢站 燃料电池汽车 氢燃料电池

10月19日,嘉兴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22第一批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线上申报的通知,其中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于4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2第一批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线上申报的通知

市级有关申报单位:

根据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印发的《嘉兴市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附件1,下简称《操作细则》)及有关工作安排,现决定开展2022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线上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通道及时间

进入网页后直接搜索下文所列对应事项,点击后即可进入申报页面。

申报窗口期:2022年10月19日—10月28日。

二、申报事项

①新能源汽车购置(范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包含纯电动、插电式乘用车);②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在何区投建,向何区申报”原则进行提交);③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按照“在何区运营,向何区申报”原则进行提交)。

本次申报事项涉及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时间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1、请市本级各申报单位仔细对照《操作细则》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在申报窗口期内通过“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完成申报材料的扫描上传和提交。

2、《操作细则》中的“个人充电桩报装补贴”事项第一批次(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22日)将对接市级电力部门,对照文件中的相关条件,在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直接将奖补金额划入具有资格的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无需个人进行申报。

3、2021年11-12月未启动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购置、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按照2021年操作细则可在本轮申报中一并申报。

4、如有疑问可咨询属地发改部门。

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0573-82838380

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0573-82720240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0573-83686455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8日

嘉兴市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嘉兴市2021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嘉发改〔2021〕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对象。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购车者。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①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②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补贴对象。①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主体;②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参照前述对个人购车者的要求。

3.补贴标准。①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社会公用换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②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于400万元。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间报装的个人自用充电桩,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每半年度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

1.补贴产品。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用充换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所提供的充换电服务。

2.补贴对象。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3.补贴标准。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2022年度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车辆补贴、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及抽查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批申报和补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购车单位(个人)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jx.96871.com.cn)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买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2.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备案、验收资料(建议投建主体在属地通过投资3.0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且已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个人充电桩补贴

每半年度根据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嘉兴市个人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表》,经审核确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由其负责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

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3.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材料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形成总体审核报告,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讨论审议,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讨论决策,将车辆补贴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并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为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将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奖补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车辆及充换电基础设施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市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三)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原则上每个社会充电桩享受建设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设成本的50%。

(四)社会充电桩、换电站部分奖补资金不得与2022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重复申领。

(五)市发改委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审计、后评价工作。

(六)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加快新能源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在嘉兴所辖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县(市)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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