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青岛市发布 《青岛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四)对在我市投资设立、且已纳入我市统计核算范围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2022 年比 2021 年、2023 年比 2022 年、2024 年比 2023 年)增长部分的 1%给予增产提效奖励,政策期内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对既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又生产其它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整车生产企业,氢燃料电池汽车增产提效奖励单独核算,不影响享受本政策措施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增产提效”的奖励。
(五)支持降低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成本。对在我市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终端销售价格不超过 35 元/Kg 的,按照2023年 20元/Kg、2024 年 15 元/Kg 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