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中对氢气系统的安全防范提出13条要求:
2.6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
2.6.1 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绝,并加严密的堵板。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2.6.2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6.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时,应测定工作区域内氢气含量合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2.6.4 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2.6.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安全阀及浮球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2.6.6 空、氢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2.6.7 室内氢气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氢气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氢气排放管应设置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2.6.8 首次使用和检修、改造后的氢气系统应进行耐压、清洗(吹扫)和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2 防止氢罐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7.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在线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7.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应进行可靠的隔离。
7.2.3 氢罐应按照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7.2.4 运行10年及以上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
7.2.5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在维护和检验中安排泄漏试验。
另外,在防止触电事故、防止发电站电缆着火事故、防止绝缘受潮条目下也有对氢气系统安全的指导和要求。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总结从2014年至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成功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研提意见,于7月11日(周一)前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方式:程绍强 010-81929649 gchch@nea.gov.cn附件:《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