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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日期:2023-12-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网站

国际氢能网

2023
12/0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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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氢能产业 清洁能源 氢能源技术

为高质量有序推进自治区市场化并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能源局修订形成2023年版六类市场化实施细则。现将细则解读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有序推进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3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和对投资主体的要求。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 ,电源、电网、制氢、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制氢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2、明确新能源、制氢、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 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3、明确了并网型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年上、下网电量要求,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10%,上、下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

4、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5、明确了项目可分期投产,但最多分两期,且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具体分期投产方案。

6、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7、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

〔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两类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需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工业园区、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增量配网、储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 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可参与园区绿电。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 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明确了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6、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 〔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

针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进全区清洁生活生产,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五类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消纳方式、燃煤电厂、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要求配建的新能源需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用地要求,允许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建设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省道、县道两侧边坡、露 天排土场的周边物流集中区域也可用于新能源建设。

2、明确了厂用电负荷可存量替代。

3、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4、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5、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促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新能源,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实施,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燃煤机组性质、寿命,改造后调节能力,运行工况、新能源开发场址等提出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对燃煤机组改造后调节能力,新能源规模配置方式、开发方式等提出要求。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接入线路。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确了现役、核准在建机组在纯凝工况和供热工况下的调节能力要求。

2、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3、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 〔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动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改变传统供电方式、降低煤耗水平,且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7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新能源配置规模、技术方案、前期工作、开发主体、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投产,且与燃煤自备电厂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申报条件,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

2、明确了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3、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4、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储能配置具等提出要求。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7、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 模。

8、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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