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隆基氢能董事长李振国谈到“目前绿氢市场发展处在什么阶段?有哪些问题需解决?”中回答到:“我觉得处于一个酝酿阶段,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目前面临的问题,一是政策限制,比如现在制氢一定要放到化工园区,那就限制了它的场景;二是国家现在碳交易价格比较低,也阻碍了绿氢的价值发挥。我觉得绿氢行业的发展,技术本身不是问题,而是土地、税收、资金等各种非技术成本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国家政策对能源转型控制的节奏问题,相关政策面会对绿氢行业发展的影响更大一些。”
制氢需要进入化工园区是近年来国家产业规划调整,对新旧产业的交替更迭的重新布局。产业布局调整,将旧的、零散的、靠近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至规范的化工园区,新建项目也应按照统一规划根据等级入园。氢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其制造环节(我国90%的氢气来自于化石燃料制氢和工业副产氢气)也归类为化工项目,必须纳入化工园区统一管理。
电解水制氢所产的绿氢与化石燃料制氢、工业副产氢的工艺流程具有很大的不同,并且绿氢上游和光伏绿电项目结合,能够进行光伏电站与绿氢制造的耦合,通过绿电间歇式制绿氢,然后经过一定的储存,形成连续性的供氢,将来会是“绿电+绿氢”的一个主要应用场景。“绿氢”的生产能够在地理位置上靠近“绿电”,电氢能够灵活耦合对于“绿氢”生产至关重要。
与此同时,化工区在全国的分布不均,例如在深圳没有化工区,而且化工园区现在因等级、功能设定、环保或安全容量等诸多因素极大限制了制氢设施的建设。因此,很多业内专家都呼吁过,氢气生产及加氢环节能否参照天然气的管理办法,即根据行业类别区别化管理(天然气作为工业原料和作为能源的管理办法是不同的,作为能源使用,在管理或操作上更简易)。
因此,就着上述氢能产业所面临的政策困境,本文对制氢现状及政策松绑趋势进行探讨:
(一) 制氢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规定
1、 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将氢气归类为“危险化学品”。
2、 化工项目:
目前对于“化工项目”尚无统一的规范定义,全国有的地区对于“凡主要原辅料为化学原料、最终产品为化学品、生产工艺中存在化学反应或涉及化学环节的项目”均按化工项目进行管理;有的地区明确“化工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及医药制造业(不含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等。氢气的制造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代码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归类为小类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因此制氢项目在各地均归为化工项目进行管理。
3、 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项目入园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其中规定:“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严格安全准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其中规定:“(七)引导化工项目进区入园,促进高水平集聚发展。……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
综上,制氢项目作为化工项目或氢气作为危化品,在现有的化工行业政策下,都属于需要进入化工园区发展的现状,制氢项目在基础政策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撑,但也是氢能行业的人士长期呼吁为制氢提供灵活的场景,在政策基本面上激发氢能行业的活力和创新性。
(二) 广东省松绑制氢管理
2023年6月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和气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3]90号)第十一条规定:“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上述规定由广东省十二个与制氢加氢相关的部门联合发布,属于适用于广东省内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规定现场制氢容量(3000kg/d)折合约为140台1000Nm3/h水电解制氢电解槽的项目,在现有规模下,所预留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的容量较大,为在广东省内扩大一体站规模具备了政策优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该暂行办法所适用的“加氢站”,是指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下游氢气运用只能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并不能用于其他化工、能源等场景;
在该暂行办法下“制氢+加氢”不能分离,该暂行办法是以加氢站为规范对象的规定,因此制氢不入化工园区必须依托加氢站的建设,加氢站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
该暂行办法对“制氢”本身没有具体规定是否是绿色能源制氢,化石燃料制氢等方式是否可以绑定加氢站进行,还需要进一步在其他规范及实践中寻找答案。
(三) 河北省对于能源类氢气管理的试点
202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85号),该管理办法的规范对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同时约定“氢能产品”是指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品,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不适用该管理办法。
其中,该管理办法关于制氢的主要规定了如下值得关注的内容:
第八条规定“……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
第九条规定“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化工企业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与《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在于,《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是对氢能安全管理的全链条的梳理,对于化工园区外的制氢并非限于制氢加氢一体站模式,明确为绿氢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并且对于生产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的规模尚未在该管理办法中进行限制。同时,该管理办法是在各类政策文件中首次明确绿氢的生产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依法核准或备案,履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应符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设计建设及设备制造应具备资质等规定,该规定大大降低了绿氢制造的合规门槛。
(四) 其他地区的政策
2023年9月18日,辽宁沈阳大东区人民政府发布《大东区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该若干政策措施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补贴政策,但该征求意见稿中有如下内容值得关注:
“1.支持多元氢气制取。……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无需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
“3.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参照燃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鼓励企业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允许加氢企业以租赁土地建设加氢站。”
又一次明确了绿氢生产可以不入化工园区且无需危化品生产许可证,但与《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存在同样困境,即:是否与上位法存在矛盾和实践性障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在上述的规定或办法均为试点性文件,如全国性取消绿氢制造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还需要更多的时间验证绿氢制造的安全性与相应替代的备案或核准制度,才能够实现在国家层面放开制氢的合规政策。
其他出台试点及探索放宽非化工园区制氢的主要政策,归纳如下所示。从相关政策内容来看,山东省、上海临港区和武汉市均为探索非化工园区制氢项目,而唐山市的政策为征求意见稿,但态度更为积极。
备注:以上资料根据《非化工园区制氢管控“松绑”》梳理
综上,“绿氢”制造不入化工园区,在部分重点地区已开始试点,相关政策均是差异化的尝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试点的成果与规范的方向,为制氢地点选择的灵活性走出了第一步,全国性放开仍需等待基础上位法的修改、解释或全国政策面给予氢能统一的支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