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和碳达峰碳中和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我市氢能产业发展,推进郑汴洛濮氢走廊与郑州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协同实施。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加大绿氢制备扶持。建立氢能制备、检测服务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行政审批。鼓励企业发展风电、光伏、生物质等绿氢,对绿氢出厂价格不高于同纯度工业副产氢平均出厂价格,且用于本市加氢站加注的,按照年度累计供氢量给予补助。首年给予每千克15元补贴,此后逐年按20%退坡,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对绿氢制备企业给予一定风电、光伏等指标配备支持。
第五条 加强氢能储运支持。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无毒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运氢项目的,给予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总额1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拥有10辆以上氢气运输车辆(单车载氢量200千克以上)的运输企业,从事本市所产氢气对外销售运输业务的,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每千克2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六条 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优化加氢站建设审批流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和“一站式”行政审批管理制度。鼓励在新建的加油、加气、充电场站内预留加氢设施空间;现有加油、加气、充电场站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手续,经审批可以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综合加能站。在开发区、物流园区、静脉产业园区、建筑产业园区、公交场站内,企业可以利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不对社会开放的自用单纯加氢站。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且承诺在我市连续运营三年以上的,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投入运营后,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70MPa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示范建设。
第七条 实施加氢站运营补贴。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每千克35元的加氢站,按照每年氢气实际销售量实行逐年退坡的运营补贴政策,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加快交通领域商业应用。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对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的投标单位给予加分奖励。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参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租赁公司,开展采购、租赁氢燃料电池车辆等业务。市、县(区)新购置或更换(含租赁)公交车、环卫车、物流车、市政工程车、叉车、医疗车等车辆,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辆,比例不低于50%。支持中原油田分公司推进各类氢燃料电池车辆在油区作业应用。对购置本地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整车及配装本地所产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或关键零部件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单车累计纯用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符合密闭运输等方面要求的氢燃料市政工程车、箱式和密闭式氢燃料物流配送货车开放道路通行权,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在早晚高峰“7∶00—8∶30、11∶30—12∶30、13∶30—15∶00、17∶30—19∶00”以外的所有时段通行城区所有道路,在冬秋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期间不受预警级别的行驶限制。
第九条 实施车辆运营补贴。对符合第八条补贴类型、条件的营运车辆,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条 加大能源领域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学校及医院等场所安装使用氢能热电联供设施。每个项目根据热电联供设备装机量,对投资建设的企业按每千瓦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动氢能在储能发电、石油化工和铸造加工等领域的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 培育壮大行业骨干企业。本地企业转型制氢、氢能装备等产业,投资建设氢能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氢能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企业新研发的氢燃料电池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一年内实现上市销售的,按照销售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氢能装备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氢能企业及产业项目落地。对研发能力强、制造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的氢能项目落户本市,按照相关招商引资支持政策执行。对氢能制储运装备、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汽车制造等知名生产企业落户本市,经认定填补本市氢能产业链空白的,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加大金融扶持。设立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氢能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对氢能企业按约定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研发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补贴支持。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组织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按照程序在市、县(区)有关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及监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市、县(区)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未履行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奖补的,查证后收回相应财政奖补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支持资金,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市与县按受益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对已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办法同一性质的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濮政〔2021〕27号)同时废止,废止前已立项建设的生产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