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无锡市氢能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包含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氢气加注和使用安全要求3个方面,并对氢能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提出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以下为原文
无锡市氢能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氢能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氢能产品(包括气氢、液氢、氢浆)生产、储存、输送(运输)、加注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氢能企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投资建设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输送(运输)、加注和使用等项目(以下统称氢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氢能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氢能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氢能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氢能产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职责范围内使用氢能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氢气(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氢气,加氢站除外)的建设项目专家安全审查,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依法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并督促推进本市氢能产业发展。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氢能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技术审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氢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相关审查工作;依法办理氢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管理和指导工作;对氢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实施加氢站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氢能产品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氢能产品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氢能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氢气(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氢气,加氢站除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的和赋权区域的建设项目除外)的受理和审查意见书的核发。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氢能企业的特种设备监管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 氢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依法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氢能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危险货物运输等相关许可证书。
氢能产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七条氢能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符合《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氢能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氢能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氢能产品特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疏散、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设备和防护设备的组成和使用等。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氢能产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氢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氢能产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第十条 氢能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接入无锡市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氢能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辨识氢能产品泄漏、点燃源等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确定氢气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重点考虑氢能产品储存压力、总量和气、液态氢泄漏扩散范围及后果,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风险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并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安全生产风险。
涉及氢能产品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氢能企业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氢能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氢能产品泄漏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氢能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制定氢能产品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氢能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撤离、疏散全部受影响人员至安全场所。
第三章 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氢能企业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的要求。
第十五条 氢能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检测仪表或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检测报警仪、氢火焰检测报警仪、防雷及防静电装置、阻火器、超压报警或者低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联锁措施,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和校验,保证正常运转,且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关闭或拆除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氢能产品储存和输送的容器和管道,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首次使用或者大修后,应当按照《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氢能企业应当根据保养规程及计划,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八条 氢能产品所涉及的工艺设施、充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应落实防泄漏、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距离,总体设计应当符合《氢气、氢能与氢能系统术语》(GBT 24499)《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液氢生产系统技术规范》(GB/T 400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要求。
第十九条 制氢工艺的设计、施工、生产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氢气、氢能与氢能系统术语》(GBT 24499)《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提供氢气的,应当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供氢系统技术要求》(GBT 34872)的规定。水电解制氢、甲醇转化制氢、工业富氢尾气等工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氢气储气瓶组的气瓶、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当可靠固定,且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当设有防止碰撞损坏的防护设施。氢气储存和输送系统应当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氢气储存输送系统》(GB/T 34542)《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 4006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要求。加氢站用储氢装置还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氢能产品的运输应当满足危险物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氢气长管拖车、液氢罐车、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氢气管道及其附件的选用应当充分考虑氢气相容性和氢脆等影响,铺设管道应当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氢气储存输送系统》(GB/T 34542)的要求,并设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其位置应当满足管道内气体排放、取样、吹扫和置换要求。液氢和氢浆管道不宜用于长距离输送。
第四章 氢气加注和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包括企业自用加氢站)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 29124)《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 34541)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移动式加氢设施,应当符合《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139)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安全管理,
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以及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当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对进站氢能产品配送车辆进行“五必查”管理,禁止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车辆所配送的氢能产品入站。
第二十六条 氢气加注前应当先对气瓶进行压力检测和检漏,加注时的充装速度应当符合《汽车用压缩氢气加气机》(GB/T 31138)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尚未正式出厂或者试验的车辆外,加氢站加氢操作前,应当按规定查验《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二十八条 加注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氢能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当按照《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设置中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以及紧急切断系统。
第三十条 使用氢气应当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要求。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当符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4549)以及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和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要求。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储氢罐,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 35544)等要求,并定期检验。
第三十一条 氢能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针对氢能整车及氢能总成的出厂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在储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氢能车辆应当具备自动诊断功能,监测到异常时及时向用户发出警示和引导。氢能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检查项目应当包含氢气安全、电池系统以及车辆安全。
第三十三条 氢能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并接受针对氢气安全的专业培训,掌握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报废的安全设备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对设备进行相应处理,禁止再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部门为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引用文件及标准规范,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