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对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的奖励等做了相关安排,将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加快加氢站建设、运营及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作为全国七大石化基地之一,宁波氢源较为丰富,全市石化产业制氢规模已达47.63万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宁波可外供副产氢约7.23万吨/年。按照氢燃料电池乘用车百公里耗氢1千克(每年200千克/辆)计算,可供约36万辆氢燃料电池乘用车使用。
《办法》规定,对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包括相关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等)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2倍进行补贴。
“按照新的补贴政策,随着燃料电池汽车生产规模扩大、成本降低,有望进一步激发市民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的欲望,加快氢能的应用。”市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了相关申请条件:包括必须在宁波市登记上牌(港区内集卡车除外);必须安装车载终端远程检测设备;所用电池为宁波市注册企业生产,且整车为宁波市注册企业生产或销售。
具体补贴上,今明两年参照国家第一年奖励标准。补贴分别在车辆上牌后及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达3万公里后各发放一半。
在加氢站奖励方面,按照政策,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分为三档,日加氢能力小于500公斤、大于等于500公斤、大于等于1000公斤的分别予以最高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补贴,且不超过设备购置、安装费和土建施工费总和的50%,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氢气零售价格,《办法》指明,对于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5元的加氢站,在2021年和今年均予以每公斤最高14元的补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予以每公斤12元、8元、6元的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贴政策所涉及的加氢站包括单一功能加氢站和提供加氢服务的综合供能服务站。
以上补贴政策适用期为2021年至2025年,超过适用期后不再予以补贴。
原文如下:
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21〕38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设立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扶持本市2021年至2025年期间加氢站建设、运营及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装置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单一功能加氢站及提供加氢服务的综合供能服务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燃料电池汽车以氢燃料电池为动力来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及特种车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加氢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符合本市相关规划,必须具备相关审批手续,按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运营;
(二) 加氢站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加氢量可计量、加氢状态可监管;
(三) 符合国家和省、市对加氢站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燃料电池汽车必须在宁波市登记上牌(港区内集卡除外);
(二) 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最新中央财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要求;
(三) 燃料电池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远程检测设备,并将相应数据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
(四) 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宁波市注册企业生产,且整车为在宁波市注册企业生产或销售的燃料电池汽车;
(五) 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对政策期内建成的并符合第六条标准的加氢站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且不超过设备购置、安装费、土建施工费总和的50%,享受一次性市级建设补贴。
表1 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日加氢能力(公斤) | 最高补贴标准 |
≥1000 | 500万元 |
≥500 | 300万元 |
<500 | 100万元 |
第九条 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不断降低氢气价格。对符合第六条标准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给予加氢补贴:
表2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
年度 | 补贴后销售价格(元/公斤) | 最高补贴标准(元/公斤) |
2021年 | P≤35 | 14 |
2022年 | P≤35 | 14 |
2023年 | P≤35 | 12 |
2024年 | P≤35 | 8 |
2025年 | P≤35 | 6 |
第十条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补贴标准。对于同时满足第七条标准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不含关键零部件额外奖励)2倍进行补贴,其中2021年、2022年参照国家第一年奖励标准。补贴分别在车辆上牌后及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达3万公里后各发放一半。以上补贴仅在政策期内执行,超出政策期后不再予以补贴。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加氢站项目备案(核准)、加氢站竣工合格证明复件印(合格证明需明确日加氢能力);
(四) 加氢站加氢相关设备清单、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加氢站加氢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 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加氢站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四)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
(二)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五) 燃料电池汽车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六) 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合同(含车辆生产厂商信息);
(七) 氢燃料电池车辆车牌、行驶里程仪表照片;
(八) 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宁波市注册企业生产的其他佐证材料;
(九)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申报、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加氢及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每年底组织一次申报,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市能源局,由市能源局组织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审核结果在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在次年初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市能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监管。市能源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领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个人的资金申领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申领氢能补贴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
第十八条 对氢能补贴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每年由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