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时废止。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5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2025年本)》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又兼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修订后,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
此前在5月31日,发改委曾发布《目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鼓励类氢能产业,正式版对比征求意见稿发生了少量的变化,主要包括:陕西省增加了燃料电池堆制造;甘肃删除了燃料电池储能和发电领域应用等。
根据《目录(2025年本)》,西部地区12省,广西、新疆两地区的鼓励类产业里没有氢能相关内容,其他地方如下: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已经2024年10月12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时废止。
主任:郑栅洁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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