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纯氢、高纯氢、超纯氢产品和工业氢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
原文如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4月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按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瓶,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企业仓库),瓶装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瓶。贮罐液化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L,并不少于该产品贮罐容积的三分之一,使用专用的液化气体专用钢瓶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分别抽取4瓶,每瓶不少于4L,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企业仓库)。气瓶由生产企业提供。
采样安全应符合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相关规定。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3 判定原则依据标准
3.1依据标准
GB/T 3634.2-2011 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2016 气瓶颜色标志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4月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按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瓶,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企业仓库),瓶装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瓶。贮罐液化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L,并不少于该产品贮罐容积的三分之一,使用专用的液化气体专用钢瓶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分别抽取4瓶,每瓶不少于4L,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企业仓库)。气瓶由生产企业提供。
采样安全应符合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相关规定。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3 判定原则
3.1 依据标准
GB/T 3634.1-2006 工业氢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2016 气瓶颜色标志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