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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补贴政策,公务车优选氢车!《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发布

日期:2023-03-20    来源:重庆九龙坡区经信委

国际氢能网

2023
03/2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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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氢能产业 氢燃料电池汽车 氢能企业

3月1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以下为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双碳”战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直管区范围内(不包括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直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产业培育

第三条 建设国内领先的氢能产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集群,围绕制氢、运氢、储氢、加氢以及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生产企业,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第三章 投资鼓励

第四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购置区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按购置价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实施氢能配套产品技术改造设备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且改造周期不超过24个月的,按照设备投入的10%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申报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获得上级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不足项目设备投入15%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资金给予补足,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奖励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认定氢能相关产业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氢能相关产业市级试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对牵头单位(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氢能相关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区内各类氢能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举办氢能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首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每个车型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智能化等级达到L3级以上的,每个车型追加2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章 购置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待国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政策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推广应用补贴。相关政策另行发布。

第六章 运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拥有的在成渝地区范围内年度运营里程超过3万公里的氢燃料电池货车、客车给予营运奖励,对轻型中型货车(总质量12吨以下)及中小型客车、重型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及大型客车,每年每车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每年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二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新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以及省部级确认的相应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每人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三条 九龙坡区氢能企业新引进博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章 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对氢能产业重点科技研发、技术改造、推广示范项目实行“揭榜挂帅”模式给予专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政策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氢燃料电池汽车在九龙坡区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九章 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新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时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按本措施执行予以补足;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申报通知和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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