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8 月 9 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一、鼓励组建市场化氢能产业基金,对有融资需求的链长型企业和杰出人才类项目进行投资。重点投向燃料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应用及终端产品生产制造,不断提升产业规模和创新发展活力。
二、针对氢能产业链断点、弱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型氢能装备企业或投资项目,面向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培育引进一批 " 专精特新 " 企业;面向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引进一批服务类企业。新设立的总投资 1 亿元以上企业正式投产后,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 12%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4000 万元。县、镇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三、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 " 两创 " 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后给予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第三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150 万元。
四、加大氢能领域人才招引力度。以项目为依托,加快引进氢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与国内外顶尖院校合作,积极培养本地高端人才,加强氢能领域技能人才培训教育。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保障。
五、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 1 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嘉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第三方(介绍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 5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六、构建产业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开展绿色信贷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氢能企业开展扩大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服务。统筹运用信贷、债券、私募股权基金、上市融资、银企对接发行绿色票据等手段拓宽氢能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氢能产业企业金融惠企服务和支持力度,对经审计确认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氢能产业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减费让利,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减免信用证开证费、承兑和跨境汇款手续费等,确保氢能产业企业融资成本下降。
七、现有氢能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18% 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500 万元。
八、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或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嘉兴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奖励 6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奖励 100 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A 类)给予奖励 50 万元。
九、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氢能领域优秀科研院所及高校合作,集中优势资源,瞄准堵点难点,攻关氢能产业 " 卡脖子 " 关键性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 " 浙江制造精品 " 的,单个产品给予奖励 30 万元;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和省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奖励 20 万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奖励 5 万元。对牵头制定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 品字标 " 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牵头修订并完成上述标准的减半执行。参与制定并完成(除第一起草人外排前五位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品字标 " 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十、按照嘉兴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鼓励现有加油(气)站改建、扩建加氢设施,并在内循环车辆场所试点建设加氢站。按照省级相关规定加强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运营监管原则、部门监管职责、建设管理、依法许可、规范经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保障全县氢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 500kg 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综合能源站),按照相关规定,以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从 2022 年 3 月 1 日开始按 15 元 / 公斤给予加氢补贴,并实施退坡补贴,次年 3 月 1 日开始逐年降低 3 元 / 公斤。
十一、加快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电池在动力观光车、智能网联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 1:1 的补贴。对于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补贴范围的氢能示范车辆,根据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同一车辆采用不重复、就高原则进行补助,已获得国家或省市补助资金的,县级不再重复补助。
十二、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 3 年按发电量给予 0.1 元 / 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 50 万元。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并推进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 500 元进行补助,单个设备不超 5 万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 " 氢经济 ",构建 " 氢能社会 "。
广州黄埔区 2022 年(第二批)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兑现工作的通知
8 月 8 日,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第二批)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兑现工作的通知》。本次申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9 日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 " 政策兑现 " 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事项
1. 行业协会扶持。对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2. 氢能产业园运营补贴。经我区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 3 年。本次补贴期为:2021 年度。
3. 氢能产业园引进企业奖励。氢能产业园引进 6 家以上实缴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且入园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氢能企业或机构的,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按每引进 1 家给予 5 万元扶持,每个产业园每年最高扶持 100 万元。
4. 办公(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符合引进条件的氢能企业或机构入驻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或其他载体,租用办公、生产用房且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 50% 给予补贴,生产用房按 10 元 / 平 / 月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补贴期限最多 3 年。本次补贴期为:2021 年 6 月 12 日 -202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