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浙江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未对供氢站汇流排间氢气管道设接地连接,存在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9.0.4条、《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第4.4.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三条。后经调查认定,确认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国家能源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公布一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2021年4月21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组织开展发电企业迎峰度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发现浙江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未对供氢站汇流排间氢气管道设接地连接,未在法兰间设置跨接线。2021年7月1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查看实地场景、核对问题资料和整改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问题进行了核实。
执法人员对现场核实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确认书》,对供氢站相关设备进行了摄像截图取证,调取了企业相关工作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对供氢站汇流排间氢气管道设接地连接,未在法兰间设置跨接线。违反了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第9.0.4条“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及《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第4.4.11条“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氢气设备与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的规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能源局